【傅信仁 按】本辦法最主要在於:A、採用『積分編排末位淘汰制』;B、最後成績計算方式為『積分–累進分–勝局–犯規–後手勝局–逐輪扣累進分』。
何謂『累進分』?累進積分總和簡稱『累進分』,它是指棋手每輪積分逐一相加之總和。例如:
五輪中甲的積分情況是:1,2,3,4,4,其累進分是1+2+3+4+4=14;
乙的積分情況是:0,1,2,3,4,乙的累進分是0+1+2+3+4=10。
雖然甲、乙二人積分都是4分,但甲的累進分高,名次列前。
累進分的最大優點是:棋手名次的命運由自己掌握,不受客觀因素擺佈。實力強者早拿分,多拿分,名次自然就高。
而『對手分』的最大弊病是:客觀不良因素有時能幹擾著棋手的名次。孰優孰劣?一目了然!許多重大比賽的實踐多次證明,用『累進分』絕對優越,而且計算起來極其簡單,大家都非常滿意。
『累進分』的積分循環賽,一般通過抽籤,把種子選手分在上半區,非種子選手分在下半區,每輪上下半區同分相對,逐次推進,這樣避免高水準運動員之間提前相遇,所以結果比較合理,算分也很簡便。
尤其是『末位淘汰』,不適用對手分,只能累進分了。
積分編排制象棋比賽,採用『累進積分』是北京徐善瑤先生最早提出來的。1994年以來,北京市延慶象棋比賽請徐先生來延指導,開始試行這種方法。他們有一套辦法,積累了經驗。累進積分特點:
1.棋手越在前幾輪勝棋,累進積分就越高;鼓勵棋手先勝在前面領跑。棋手都希望先遇上較弱的對手,但是雙方棋手的對手強弱是由棋手抽籤的手氣決定。
2.採用累進積分,減少對手的二次影響。不讓對手再次左右比賽名次,比如買棋、放水等。
3.比賽採用累進積分,每輪比賽結束,每位棋手的名次顯而易見。
4.比賽名次區分容易。名次區分順序:
①比較積分;
②積分相同比較雙方勝負;
③雙方和棋比較累進分;
④累進分相同比較勝局;
⑤犯規;
⑥後走勝局;
⑦如果還不能區分,則依次向前比較各輪累進分......直至區分。【傅信仁 按】第②可刪或移往後面。
第四屆『楊官璘杯』蔣川與趙鑫鑫同積13分。蔣勝趙,蔣的對手比趙對手少2分,蔣川屈居亞軍。顯而易見,趙的冠軍是他的對手給爭得的。比賽採用累進積分方法,這種現象可以避免。
關於『對手分』在實踐中所存在的弊病問題,多少年來全國各棋類報刊曾進行過多次討論,棋界許多人士曾發表過很好的改進意見。為此,國際象棋規則捷足先登,早在1999年就進行了改革,以『累進積分』總和取代了對手分。
1.『對手分』理論上的合理性:
棋手的『對手分』是指棋手在積分編排制比賽中碰過的所有對手積分的總和,它是積分相同的棋手之間區別名次的第一順序條件。
比較對手分的實質是比較各自對手群總體實力的強弱,因為積分編排制比賽要求每輪同一積分層的棋手必須充分配對,這樣,對手分多者,意味著該棋手的對手群總體實力較強,或者說他是在積分較高的層次內進行比賽,因此所得積分的『分值』高,所以名次應該列前,對手分少者,情況則與此相反。
2.『對手分』在實踐中存在著不合理因素:
上面說的是對手分在理論上大致是合理的,但是通過長期實踐,人們發現理論和實踐並非完全一致。
①具有冠軍實力的兩個人,首輪所碰對手的強弱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誰的對手太弱,誰就可能由此丟掉了冠軍,而且這種偶然性還可能波及到第二、三輪甚至以後。如果首輪碰上棄權者,那就更倒楣了。
②在中間輪次,各自所碰對手的實力就當輪來說是合理的,然而卻不能預料各自對手的發展前途如何,這裡面也存在著偶然性問題。
③所碰對手中如果沒有獲得錄取名次的希望,可能在最後幾輪棄權或草率對弈,造成了反映在這部分棋手身上的對手分的不真實性。
3.『對手分』帶來的弊病,使『買棋風波』事件不可避免:
對於棋手名次的命運,規則應該體現這樣的原則:盡量減少客觀因素的影響,讓棋手通過自己的努力拼搏,自己去主宰自己的命運。但是,以上所提到的『對手分』在實踐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均不能為棋手或棋隊自身所左右,特別是上述第③點中所提的那一部分人的表現,為在對手分問題上做文章的人提供了一定的條件。縱觀棋壇各類賽場,特別是在榮譽和獎金規格較高的重大比賽中,屢屢發生或明或暗的搞『貓膩』、『拉選票』等『君子』交易活動。而在全國團體賽中也發生過這樣的怪現象:決定團體冠軍的最後一輪『重頭戲』不是在高臺次演出,人們反而紛紛湧向低台次,爭相觀看兩個弱隊之間的比賽,因為團體冠軍的命運(團體對手分)掌握在這兩個弱隊的手裡。
4.累進分的優點:
『累進分』反映的是對手群實力強弱的狀況,累進分高,說明該棋手是在高層次對手群中比賽,得分的分值高。累進分低,情況則與此相反。因此可以說累進分基本上代表了對手分。我們曾經用對手分、累進分兩種方法同時計算過幾個比賽的前幾名,其結果基本一致。
累進分的最大優點是:棋手名次的命運由自己掌握,不受客觀因素擺佈。實力強者早拿分,多拿分,名次自然就高,而對手分的最大弊病是:客觀不良因素有時能幹擾著棋手的名次。孰優孰劣?一目了然!許多重大比賽的實踐多次證明,用累進分絕對優越,而且計算起來極其簡單,大家都非常滿意。
5.建議以總局分做團體分
在積分編排制的團體賽中,99規則仍然採用場分作為團體分,如果場分相同,區別名次的順序條件是:團體對手分、全隊總局分、全隊勝場、全隊犯規。
而同一賽制的國際象棋早就改用全隊總局分作為團體分了,它的好處非常明顯,比如四人上場,4:0勝與2.5:1.5勝,兩種勝的質量不一樣。用局分做團體分可以促進每位棋手每局棋都必須認真投入地進行比賽,寧勝勿和,寧和勿負,人人拼搏,局局玩命,有利於提高對局質量,有利於體現競賽精神。
但是我們的象棋全國團體賽,三十多年一貫制,以場分作團體分,局分條件等同於虛設,因此給賽場帶來了不正之風:
1.在四人上場的全國男子團體賽中,某隊只要已經取得2.5分,即算大功告成,剩下的那盤棋往往一推六二五,因為這局棋的勝、負、和,均沒啥用了。
2.隊員不認真比賽,四台互相觀望,有真玩命的,有觀風等待的,也有耍懶的。
3.嚴重影響著對局質量,有悖於體育競賽精神,渙散賽場紀律。
【傅信仁 按】本人以最近我國的一項全國賽中的同分成績,來進一步說明『累進分』與『對手分』計算出來的名次(棋手名字隱去):
張三:勝、勝、勝、勝、負,積分8,『對手分』28;
李四:勝、勝、勝、負、勝,積分8,『對手分』32;
王五:勝、勝、負、勝、勝,積分8,『對手分』24;
陳六:勝、負、勝、勝、勝,積分8,『對手分』24;
高七:和、勝、勝、勝、和,積分8,『對手分』21。
如從以上的『對手分』來排名,則依序為:李四、張三、(王五、陳六)、高七。其中的(王五、陳六)還要再比其他項目。
而,如是『累進分』呢?請見:()內為每輪賽後的累積分數
張三:勝(2)、勝(4)、勝(6)、勝(8)、負(8),
『累進分』28;
李四:勝(2)、勝(4)、勝(6)、負(6)、勝(8),
『累進分』26;
王五:勝(2)、勝(4)、負(4)、勝(6)、勝(8),
『累進分』24;
陳六:勝(2)、負(2)、勝(4)、勝(6)、勝(8),
『累進分』22;
高七:和(1)、勝(3)、勝(5)、勝(7)、和(8),
『累進分』24。
如從以上的『累進分』來排名,則依序為:張三、李四、(王五、高七)、陳六。與『對手分』所得出的排名相比較,即可從中看出棋手的名次是操控在自己的『早勝』與『遲勝』所帶來的『累進分』,而不是依*他人的。
(本訊息轉貼<楚河漢界象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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